造价鉴定

无效合同能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发布日期:2024-09-11 08:38 浏览次数:0

如果一时疏忽大意,遭遇无效的工程合同,那这无效合同还能申请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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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司法实践中,对于“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如何确定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等与数额相关的约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参照适用当作广义理解,除了工程价款外,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节点、工程质量等因素也属于参照适用的范围;第三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质保金及其支付节点的约定,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节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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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无效,并不是说合同全部条款全部无效,不能完全不参照合同。只要实际施工人把活干了,那就可以参考民法典规定,依据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对施工人进行结算。由此可见,无效合同肯定是可以进行鉴定的,就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方式,那也可依据当地金额及信息价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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