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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必须要经过质证才能成为有效的鉴定依据

发布日期:2024-09-19 08:44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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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特别是在法庭审理案件时,即便找到了新的资料或证据,都不可以直接提交给鉴定机构,作为新的鉴定依据。而是需要经过质证,才能正式被确认为有效的鉴定依据或证据。

质证是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证据采用的质疑、说明与辩驳等方法,就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的一种诉讼活动。

质证的基本内容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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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真实性:质证过程中,各方会对证据的来源、收集方式、是否经过篡改等进行质疑和确认,以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

2.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能否证明案件中的某一待证事实。质证时,会评估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程序和要求,如非法取证获得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

在鉴定材料的质证中,特别是针对鉴定意见或报告的质证,法庭会特别关注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过程的公正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以及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通过提问、反驳等方式,对鉴定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鉴定人进行解释或补充。

经过充分的质证后,法庭会根据质证结果,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对鉴定材料的证明力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采纳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可以说鉴定材料必须要经过质证,才能成为有效的鉴定依据。这一过程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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