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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8-09 18:09 浏览次数:0

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说白了,最后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也就是说,最终是通过综合评分选择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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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基本区别

1、日期限定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而且,澄清修改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澄清修改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标的要求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3、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4、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5、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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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评审方法不同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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