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5-15 10:49 浏览次数:0
发包人拖着不结算、不付钱。那承包人自己找鉴定机构做造价鉴定,然后提交给法院。
法院到底认不认?

今天给你讲透这么一个逻辑:
承包人把所有鉴定材料全都提交法院,法院组织双方质证,还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说明情况。
法院明确释明后,如果发包人既不同意重新鉴定,又拿不出相反证据推翻这份鉴定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2条,发包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那结果就是:单方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按照鉴定意见认定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法院释明后,发包人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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