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3-03 16:30 浏览次数:0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收到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后,若认为存在少算、漏算、错算、计价错误、依据不足等情形,可依法提出异议,但异议必须规范、及时、有据可依。

提出异议时,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明确具体的异议内容:指出鉴定意见中哪一项、哪一条存在问题;
说明异议成立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结合合同、图纸、签证、规范、法律法规等,说明鉴定意见为何错误;
提出你方认可的正确造价意见:明确正确的计算方式、工程量、计价标准等;
阐明具体诉求:要求修正、补充鉴定、重新核对,还是申请重新鉴定等。
提出异议的时间:务必在法院或鉴定机构指定的异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旦鉴定意见出具正式定稿,再主张推翻或重新鉴定,难度极大。
注意:异议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仅笼统表述 “算少了”“不认可”,而无证据与理由支撑的,鉴定机构可不予回复,法院也难以采纳。
若对正式鉴定意见书仍有异议,可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如不具备工程造价专业知识,难以开展有效质证与质询的,可聘请工程造价专业的专家辅助人,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与鉴定人对质,辅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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