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未完工程实际施工人退场后,发包人擅自更换施工人即构成工程擅自使用

发布日期:2026-02-26 10:28 浏览次数:0

实际施工人退场后,其已完成工程是整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发包人未与实际施工人办理已完工程验收、结算,也未协商后续施工安排,即擅自更换施工人进场续建,本质上是将已完工程纳入自身管控并投入实际利用,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擅自使用”的特征。该行为应视为发包人对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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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不符等原因无效,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已完工程款。若发包人曾明知实际施工人身份并直接支付进度款,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结算关系,发包人更应直接承担欠付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参考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其中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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