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谁来承担需由法院判决

发布日期:2025-09-02 11:56 浏览次数:0

工程造价鉴定费一定是由败诉方承担吗?

其实,并没有那么绝对。最终,法官判一家一半承担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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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当事人欠钱,当事人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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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该项鉴定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收到收费通知时,一定要注意交费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内进行交纳,切勿迟交。一旦误期,此次的鉴定申请就会作废。申请人将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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