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即便合同无效,造价鉴定的计价方式仍需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

发布日期:2025-09-02 11:3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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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就是结算方式。同时,包括合同中约定的清理条款以及解决的争议的办法,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也就是说,鉴定机构一定会按照合同的结算条款要求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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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鉴定机构就会按固定单价的计算方法进行鉴定;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鉴定机构便会按照固定总价加签证变更来结算;如果合同约定按实结算,鉴定机构就会按实施期间的定额和调价条款来进行计算。

总而言之,合同是双方意志的真实表达,鉴定机构在选择鉴定的计价方式时,一定会参照合同。任何一个鉴定机构都不能突破合同。排除合同而以市场价为基础进行鉴定的,是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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