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工程量鉴定,一方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会增加鉴定工作的难度

发布日期:2024-10-16 09:20 浏览次数:0

在进行工程量鉴定时,如果有一方不提供资料,那么处理这种情况,就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法律原则和依据

1.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工程量鉴定中,如果一方主张的工程量或相关事实需要依赖特定资料来证明,而该方又拒不提供这些资料,那么该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鉴定规程:参考《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资料或经释明后拒不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并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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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步骤

1.明确责任:首先,应明确哪一方控制或持有需要鉴定的工程量资料,并确认其是否有义务提供这些资料。如果一方确实掌握关键资料却拒不提供,那么责任应由该方承担。

2.通知和释明: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资料,并释明不提供资料的法律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其义务的提醒。

3.证据保全:如果可能,可以考虑在对方拒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对现有的、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以确保鉴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4.终结鉴定或推定事实:如果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程序,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

5.运用其他证据:在对方拒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尝试运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工程量或相关事实。例如,可以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实物证据、视听资料等来确定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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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运用其他证据进行工程量鉴定时,应确保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因为证据问题而影响鉴定的结果。

2.充分沟通和协商:在进行工程量鉴定前,应充分沟通和协商,尽量争取双方都能提供必要的资料,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3.遵循法定程序:在处理工程量鉴定中的争议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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