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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有时间限制由不得甲方拖延

发布日期:2025-04-07 09:47 浏览次数:0

工程结束不是任由甲方随意拖延结算的,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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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期限为2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工程,‌结算期限为45天,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期限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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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也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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