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5-20 11:23 浏览次数:0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反而会吃大亏!
工程未竣工就被擅自使用,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房地产是高发区!一般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但是,如果发包方急不可耐,将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使用、售卖,那么视为发包人承认承包人已完成合同义务,工程竣工并具备结算条件,竣工日期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发包方需要承担该工程的其他方面的所有风险,包括可能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
要知道,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除承担前述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合同价款2%~4%的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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