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4-01 17:15 浏览次数:0
鉴定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对不上,到底该按哪个算?
之前就有个真实案例,商住楼项目验收合格后,双方因结算闹上法庭,法院委托造价鉴定,结果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内容有多项和现场实际做法不符,要求按现场核算;可施工单位却坚持,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要按竣工图纸、签证单等书面资料结算。

其实工程里口头变更、无签证变更很常见,但遇到这类鉴定争议,核心原则是:遵从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结算依据书面签证、变更文件,那鉴定机构就不能直接按现场实操核算。针对两类不符情况,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第一,隐蔽工程与图纸不符的,无法直观核查,破坏性检测也无权限认定,直接按书面资料核算即可。
第二,外观可见差异的项目,鉴定机构需单列两种造价结果,最终由法院庭审举证,按有效证据判定结算标准。
简单来说,工程结算鉴定,合同约定大于现场直观核查,拿实锤书面证据,才是维权关键。
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精神:隐蔽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有验收记录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施工内容,事后主张与图纸不符要求扣减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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