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什么情况下造价鉴定机构需要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发布日期:2026-09-22 16:27 浏览次数:0

什么是补充鉴定意见?

简单说,就是在原有造价鉴定报告基础上,因为各种客观原因,需要补充、修正、完善内容,有这些情况,就需要出具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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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委托人新增鉴定要求。鉴定期间或报告出具后,委托方新增关联鉴定事项,需出具补充鉴定。

第二,委托事项存在遗漏。原委托范围不全,漏算工程、遗漏争议项,需补充意见补齐。

第三,案件提交新证据。报告出具后,当事人补充关键资料,新证据经法院质证后,需补充鉴定。

第四,鉴定发现自身瑕疵。自查或出庭质证时,发现报告有错漏问题,轻微瑕疵以补充意见修正,严重问题需重新鉴定。

第五,其他必要情形。原鉴定意见表述模糊、内容矛盾,按委托人要求出具补充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 号)

第四十条第三款: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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