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5-28 17:51 浏览次数:0
转包、违法分包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认定无效。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虽然合同无效,但不影响总包合同效力,

工程质量合格的,如果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结算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再就该部分工程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如果没有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就按各自合同分别结算:发包人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以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实际施工人的,各自算清。已按协议付清工程款的,在已付款范围内免除责任。
工程质量出现争议,发包人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 791 条第 2、3 款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4 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筑法》第 55 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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