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4-07 10:56 浏览次数:0
造价鉴定碰到争议较大的证据,这种情况很常见,但证据最终认定权在法院或仲裁委,不在鉴定机构。

第一,证据由法院认定。未经质证的材料,一般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有争议的,必须由法院先认定,再作为鉴定依据。
第二,能现场勘验的,组织勘验,通过现场核实固定事实。
第三,针对同一证据因当事人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鉴定机构出具选择性意见。按不同理解分别计算,给出多种结果并说明理由,供法院裁判选用。
依据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 号)第 4 条: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经合议庭确认。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 4.3.3 条: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证明力,确保程序合法。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5.11.4 选择性意见:合同约定矛盾或证据矛盾,可按不同约定 / 证据作出多种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法院)判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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