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3-16 15:16 浏览次数:0
造价鉴定机构本应恪守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原则,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明显偏向一方的情况。记住:造价鉴定意见书并非最终定案依据,你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纠正错误、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步:立即提交书面异议
收到鉴定意见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列明:
错误项、计算对比、事实依据
定额 / 规范 / 合同条款依据
明确要求鉴定机构书面答复、修正错误
第二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异议未被采纳时,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当庭对质专业问题。
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并可要求退还鉴定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81 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三步:聘请专家辅助人增强质证力度
申请 1-2 名造价专家辅助人出庭,从专业角度指出鉴定错误、推翻不合理结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第四步:投诉违规机构与鉴定人
查实故意偏袒、虚假鉴定、严重违规的,向监管部门投诉追责: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咨询行业主管)
属地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行业自律惩戒)
属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
第五步:申请补充 / 重新鉴定
存在下列情形,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鉴定机构 / 人员不具备资质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7 条: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 5.1.2 条:鉴定机构应书面答复当事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 82 条:当事人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4 条:专家辅助人可与鉴定人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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