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的,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确定的工程量能否作为鉴定依据

发布日期:2025-08-07 10:56 浏览次数:0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应视为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且质量符合约定,实际施工人请求分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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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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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如果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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