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发包人违约造成工期顺延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7-31 14:07 浏览次数:0

工期延误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仅可以索赔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损失,还可以索赔合理的利润。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5.1条的约定,发包人责任造成工期顺延的常见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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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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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上述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在司法鉴定时,鉴定单位可以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发包人签认的签证确认的补偿金额计算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违约但未能提供签证的,可以根据监理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的人工、机械设备等计划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及利润等,计算承包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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