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工程纠纷案件中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造价鉴定程序

发布日期:2025-07-23 16:14 浏览次数:0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启动造价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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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

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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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

5、建设工程未完工,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造价的。

6、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

7、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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