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应如何有效提出?

发布日期:2025-04-25 09:33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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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1)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异议不能成立的依据是什么;

(3)正确的意见是什么;

(4)正确的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5)关于该异议,己方的要求是什么。

提出异议的时间及方式

(一)征求意见稿阶段

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签订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鉴定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复函后,鉴定人应依据复函中的异议及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注意进行复核、修改完善,直到对未解决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再向委托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阶段是鉴定的关键环节,可以直接影响鉴定书的内容甚至结果。当事人皆可通过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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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式鉴定意见书阶段

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正式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对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三)申请鉴定人出庭阶段

依据《民诉法》《最高法解释》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的规定,如果对鉴定机构正式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如果涉及到需要对鉴定意见书中专业的部分提出质询,可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鉴定人通过出庭作证,发现鉴定意见书有缺陷的,应当补充鉴定。

(四)申请重新鉴定阶段

除了以上程序以外,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务中,重新鉴定并非易事,鉴定机构更多的是通过补充鉴定的形式对鉴定意见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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