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

关于工程造价鉴定中的现场勘验

发布日期:2023-08-11 16:33 浏览次数:0

现场勘验,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由鉴定机构、当事人及有需要时第三人专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对鉴定项目进行查看、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的核心目的在于取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目的在于取得对应的合同价款。

现场勘验 (2).jpg

启动现场勘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方可进行;二是鉴定机构提请现场勘验,工程造价鉴定遵照“按实鉴定”原则,鉴定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的可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组织勘验。

人民法院同意进行现场勘验的,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到场参加,一方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勘验现场后应制作勘验笔录或绘制现场图表,记录勘验过程的勘验记录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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