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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公司索赔费处理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6-11-16 09:27 浏览次数:0

工程赶工是在当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少于合理地工期或者项目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包方为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使施工期缩短。而发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在确定是否需要赶工的同时也要分析赶工造成的影响,在确认之后定下方案和意见。


赶工费用的计算方法需因时、因地制宜

赶工费用计算方法要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法;由于合理的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国家和行业合同范本对赶工的约定均比较审慎,大多只有简单的原则约定,因此赶工费用的计算需从实际出发。


在工程实践中,赶工费用的计算有实物量总费用 法、修正单价法、生产强度计算法、施工降效系数法、典型单价法和约定酬金法等。由于索赔项目实际情况不 同,须因时、因地制宜,否则可能产生同一项目因计算方法不同而补偿结果大相径庭。


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赶工费用索赔处理应符合实事求是和有效控制的原则,即:(1)所有补偿金额都应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2)承包人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损失或获得额外收益。


新增人员进退场费、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费及安拆费


参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增加的人员、设备数量及相应费用


增加周转性材料投入的费用


周转性材料增加费=∑实际投入的各种周转性材料费-∑按原施工进度完成合同内容所投入的各种周转性材料费

增加的主要施工措施费用,如临时道路、临时电源、临时设施、支护及防护措施等


按实际投入计算费


各地的计算方式不太一样。一般赶工费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乙方提出(一般按实际完成时间除以合同工期*100%计算出费率后,再乘以总造价中人工费+机械费=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核实确定结算是增加。根据费用文件,应该按实际发生计算,一般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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